前四川省消防總隊副總隊長遭舉報 指其目無黨紀、國法

2023-09-16 15:29 許亞弟 記者

【記者許 文報導】前四川省消防總隊副總隊長馬昆遭舉報,指其于2016-2018年間,在原職權管轄的區域內,注冊成立並實際控制四川飛豹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和成都金三藏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其利用原消防系統領導身份和資源以權謀私,操控名下公司大肆壟斷並高價中標成都財政消防項目及國企消防項目,中標金額高達人民幣8000餘萬元,中標信息通過“天眼查”查詢其名下公司均能查詢到。不過,此事還有待司法調查及當事人的回應。 

  據公開資料百度百科顯示,馬昆曾先後擔任成都市消防支隊支隊長、四川省消防總隊副總隊長,系正廳級幹部,舉報者指稱,其目無“黨紀、國法”,離任後拉著一幫消防系統下屬開設公司,即享受著國家薪金補貼,又涉嫌違規違紀經營原職權管轄內政府消防及國企消防項目,典型的“既當官、又發財”,其行爲嚴重違反了國家公務員和紀檢監察管理條例!

  中共《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的;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的,都屬于違紀行爲,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那麼,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限制的期限是多長?舉報者說,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現有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也都依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執行,個別特殊崗位的人員除外。因此,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再從業或者從事營利活動的時間限制一般是離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內。三年後從事各種營利活動的,只要不違法犯罪,並按規定履行了報批程序的,黨紀一般不再嚴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