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檢偵結起訴獵鳥案件

2024-03-05 17:45 陳明道 記者

【本報記者陳明道屏東報導】屏檢偵結起訴非法獵捕伯勞鳥案件,維護自然生態安全,洪綸謙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組成專案小組,配合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共同執行「護野鳥反獵鷹」保護候鳥勤務期間,查獲被告張○○涉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妨害公務罪嫌,業經偵查終結,依法對被告張○○提起公訴。
被告張○○明知紅尾伯勞係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部)公告列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且係過境候鳥,並未在臺灣地區有繁殖情形,族群量亦未逾越環境容許量,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予以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竟非基於學術研究、教育或試驗研究之目的,復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基於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於去年9月26日前某時起,在屏東縣恆春鎮五里亭段10筆土地內,架設其自行製作俗稱「鳥仔踏」之獵捕器具共349枝,用以非法獵捕紅尾伯勞鳥。
嗣經警於去年9月27日18時15分許當場查獲,被告張○○見狀隨即逃逸,追逐過程中,被告張○○竟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犯妨害公務之犯意,持客觀上具危險性之大鐮刀與警方對峙,並不斷向警方恫稱其有鐮刀等語,復隨即趁勢往水潭逃逸。嗣警方在現場扣得紅尾伯勞鳥死體4隻、藍磯鶇死體1隻,及鳥仔踏349枝等物,並於被告張○○住處扣得鳥仔踏半成品36枝。 
被告張○○所為,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之非法?捕保育?野生動物,及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2款意圖供?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犯妨害公務等罪嫌。審酌被告張○○為滿足一己之私,無視國家保育野生動物及維護生物多樣性之規範,非法?捕保育?動物紅尾伯?鳥,毫無保育觀?,所為甚有?該,且未能尊重辛苦執?職務之員警, 竟為前開加重妨害公務執?之?為,藐視公權?之正當執?,建請法院從重?刑,以昭炯戒。

 

屏檢偵結起訴非法獵捕伯勞鳥案件,維護自然生態安全。(保七第八大隊提供)

屏檢偵結起訴非法獵捕伯勞鳥案件,維護自然生態安全。(保七第八大隊提供)

屏檢偵結起訴非法獵捕伯勞鳥案件,維護自然生態安全。(保七第八大隊提供)

屏檢偵結起訴非法獵捕伯勞鳥案件,維護自然生態安全。(保七第八大隊提供)

屏檢偵結起訴非法獵捕伯勞鳥案件,維護自然生態安全。(保七第八大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