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龍撞壞墾丁珊瑚礁判賠65萬

2022-08-14 18:19 陳明道 記者

【本報記者陳明道屏東報導】「巨龍號」雜貨輪二零一八年擱淺溪仔口,這一起震驚墾丁的首起「貨輪撞壞珊瑚礁」,造成珊瑚礁重創,需十五年恢復生態景觀,墾管處求償五百七十九萬元,法院只判賠六十五萬元,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將上訴,昨日表示將再蒐集資料,與律師研議後提起上訴。
台灣籍「巨龍號」雜貨輪四年前,十二月十六日凌晨行經滿州鄉外海,因船員有航行上過失而偏離航道擱淺於,貨輪公司直到隔年七月間才移除船體,期間造成三百七十七平方公尺海底硬珊瑚礁毀損,管理單位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求償579萬1851元,但法院因「海商法」規定賠償金額上限,僅判賠65萬2967元,墾管處認為金額差距過大,而且珊瑚復原需十五年,將再提起上訴。
這起雜貨輪「撞壞墾丁珊瑚礁」損害賠償事件,主要是當時巨龍輪未妥善製作航行計畫,疏於注意防範,致偏離航線,未適時修正船位,危機意識不足,風險評估有待加強,加上案發時海象並非極端惡劣天候,船員無遭遇不可抗力而致不能駕馭船舶,被法院認定顯然有船舶操作航行上過失,但290噸大船擱淺碰撞,仍重創當地珊瑚礁。
墾管處指出,依據案發地點硬珊瑚原覆蓋率平均值30.63%計算,撞擊後導致全部受損便需賠償該處113.1平方公尺毀損範圍,國際類似案件「埃及紅海珊瑚案」賠償標準,應以每年每平方公尺120美元求償合於市場行情,而珊瑚礁復育以15年時間計算,即應賠償579萬1851元。
不過「巨龍號」的公司認為,「海商法」第21條規定,有賠償責任金額限制,而「巨龍號」船舶價值於航行完成後,低於海商法規定金額,法院最終認為,由船舶所有人補足該船價值後,僅於65萬2967元範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於法院判決,墾管處副處長許書國受訪表示,法院判賠金額與墾管處估算求償的珊瑚受損金額差距太大,一般估算受損珊瑚恢復預估要約十五年,墾管處業已委請中研院做園區海域珊瑚調查,事發區域列為觀察測站及調查區域,調查結果要到年底才完成,持續觀測珊瑚資源復原狀況。

 

「巨龍」撞珊瑚礁,墾管處求償五百七十九萬元,法院只判賠六十五萬元,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將上訴。(墾管處提供)

「巨龍」撞珊瑚礁,墾管處求償五百七十九萬元,法院只判賠六十五萬元,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將上訴。(墾管處提供)

「巨龍」撞珊瑚礁,墾管處求償五百七十九萬元,法院只判賠六十五萬元,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將上訴。(墾管處提供)

「巨龍」撞珊瑚礁,墾管處求償五百七十九萬元,法院只判賠六十五萬元,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將上訴。(墾管處提供)

「巨龍」撞珊瑚礁,墾管處求償五百七十九萬元,法院只判賠六十五萬元,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將上訴。(墾管處提供)

「巨龍」撞珊瑚礁,墾管處求償五百七十九萬元,法院只判賠六十五萬元,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將上訴。(墾管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