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情 VS. 情理法,平衡仍須看法官智慧」-洪鈞培講座

2019-08-08 15:49 commons2 總編

   司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是採用法理情,還是採用情理法?其實這問題法界已經說討論到爛了,問任一法界人士都會給你同一答案單就台灣是『法』治國家。洪鈞培文教基金會7月13日邀請洪鈞培文教基金會法律援助委員會副召集人陳守煌律師主講『論理酌情・全民效法』,陳守煌律師以其多年擔任司法界公職、民間律師的服務經驗與背景分享心得,聽眾獲益良多。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若審理案件時,能以情最高考量點,那立法何用。我國立法採情理法順序,即是合情、合理才產生該法。當法令不完備時,即是產生不合情或不合理情況時,法就該修正、增加配套或刪除。是故立法採用為情理法。而就此立法系統產生之法,則需合於情理,因為如上述不合於情理者則需修正至合於情理。故司法官在裁判時,所採顺位為反之之法理情。
 
    「法」是基本,但並非絕對。法律不是個人行為的最高標準,道德標準才是社會給予我們的行為標準。法律也要考慮「理」與「情」,所以有「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說法。但做人處事,能做到「法」、「理」、「情」兼備談何容易?「理」,看似是基本,但其實非常複雜。有人會做一些沒有道理的事嗎?但我們確常遇見有些人「橫蠻無理」、「強詞奪理」、「惡人先告狀」。
 
   如果只講「法」,不問情理,會令制度僵化,不能回應個別情況;只講「情」,不講法理,則社會大亂,如何取得平衡實在不容易。「法」和「理」是規範和引導人們行為的基礎,而人情的考慮,可使人們在處事時作出調整,但整個考慮應以法理基礎為本。如兩者大抵相符,處事時加入人情世故元素,整個社會不就變得更包容與和諧嗎?
 
  然而,當人情的考慮與法理基礎出現矛盾時,就會產生兩難的局面,有以下幾點可作為參考:
一、作出特殊考慮亦需要有理據,這些小道理不應偏離公認的重大原則,如何不違反重大原則而又兼顧到特殊的需要,將需要作出平衡。
 
二、要清楚了解相關法理基礎的原意,我們可以在體現基本原意的大前提下寬鬆處理。
 
三、酌情處理時,也要考慮對他人的影響,保持公平、公正是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