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春漁民陳情修法准許魚叉捕魚

2020-04-01 18:20 陳明道 記者

【本報記者陳明道屏東報導】恆春鎮代會一年前召開臨時會,與會鎮代通過鎮代吳壽宗建請公所函轉縣府,墾管處准許漁民使用魚叉等傳統方式捕魚,至今卡住漁民不能用魚叉捕魚卻未修法、尚未將漁業法增列漁民拿到漁業執照用途,漏列可以將潛水用氧氣筒,傳統魚叉帶上膠筏出海潛水射魚合法化。昨日漁民出身的鎮代陳新賢籲請立委修法,修訂漁業法明確列入魚槍範圍,讓大半靠潛水射魚維生的漁民有一條謀生之路。
恆春漁民不能持魚叉潛水射魚限制十多年,受限於漁業法規定漁業執照用途沒有這一項,海巡依法查獲即開罰一件三萬元,還有國家公園法也規定,就算持有合法有照魚槍,在國家公園區域內捕捉魚類,就是觸法而查獲。因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二款之規定「禁止於國家公園區域內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事實明確,四年前曾當場開單告發,一件三千元。
去年四月,恆春鎮代會召開臨時會,通過鎮代吳壽宗建請公所函轉縣府,墾管處准許漁民使用魚叉等傳統方式捕魚,吳壽宗指出恆春海岸線頗長,以捕魚為業之漁民眾多,各種捕魚工具頗多規定,鎮民均遵守規定捕魚,魚叉捕魚為傳統方式,政府規定不明確,實有不當。建請墾管處劃設捕魚範圍,並准許可以魚叉捕魚。鎮代陳新賢昨日籲請縣籍立委應早日修法,修訂漁業法明確列入漁船拿到漁業執照用途,應將潛水用氧氣筒,傳統魚叉准予帶上膠筏,出海潛水射魚合法化,讓漁民不必偷偷摸摸潛水射魚。

 

鎮代吳壽宗(右)建請公所函轉墾管處准許漁民使用魚叉捕魚,副主席陳進興(中)鎮代楊志偉(左)等人支持。(檔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