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涉性騷書記官 雲地檢署速調查公訴懲處

2024-05-03 17:00:20 陳昭宗 記者

雲林地檢署傳出檢察官疑似性騷書記官,檢察長旋即立案調查與關懷協助,並依法提起公訴及行政懲處。(記者陳昭宗翻攝)

【記者陳昭宗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一名魏姓檢察官自民國97年8月分發服務迄今,目前負責公訴業務;日前疑似對同在地檢署擔任書記官的被害人A女有性騷擾等不當舉措,主任檢察官獲悉後,於113年1月24日陳報檢察長,檢察長旋即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等規定立案調查,並對A女進行關懷協助措施,告知A女依法可以提出性騷擾申訴及跟蹤騷擾防制法之刑事告訴。

嗣A女於113年2月1日對魏姓檢察官提出性騷擾申訴及跟蹤騷擾之刑事告訴,就性騷擾申訴部分,雲林地檢署成立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於113年4月12日完成調查,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於113年4月23日召開性騷擾申訴調查會議,做成性騷擾申訴成立之決議;刑事部分,經偵查終結,亦認為魏姓檢察官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行為罪嫌,於113年4月29日提起公訴。

主任檢察官朱啟仁指出,本案經查證後,事實略為魏姓檢察官於A女於110年3月到職後,對其有好感,進而有追求之意,自111年間起,假借各種理由贈送物品給A女,藉故接近與其攀談,A女甚為困擾,其後A女所配屬檢察官察覺有異,詢問確認A女無意願與魏某交往後,乃制止魏姓檢察官,請其不要再接近A女,魏某不聽勸告,明知A女已拒絕其追求,竟自112年6月間起,至113年1月22日止,反覆、持續於上班前至差勤機器刷卡處堵人,或於內部跟蹤、尾隨騷擾,或一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致A女心生畏懼,影響A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雲林地檢署重申致力營造友善、平權的職場環境,對於署內發生的性騷擾事件絕不姑息,檢察長在第一時間知悉此事後,即對魏姓檢察官提出告誡,並立即展開調查,復於調查完畢後,依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建議,命魏姓檢察官以書面保證不得再對A女為任何接觸及跟蹤騷擾行為,且不得對A女及協助調查此案者為報復行為,為強化魏姓檢察官性別平等意識及人際關係敏感度,並命其於接到通知日起1年內,應接受性別教育課程6小時,及自費進行心理諮商12小時。另雲林地檢署依據法官法規定,將於113年5月6日就魏姓檢察官前開性騷擾申訴成立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行為,召開檢察官職務評定委員會,針對魏姓檢察官後續行政懲處進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