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推動研討會

2022-11-18 14:29 鐘翠珠 記者

【本報記者鐘翠珠台北報導】受控外國公司(CFC)反避稅法令2023年上路,我國跨國企業首當其衝受害!為此,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於(11/17)舉辦記者會,邀請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立委與專家學者,共同探討現行法制的合宜性,提供主管機關修法建議。

因為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即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有部分規範恐怕成為企業投資及海外佈局的絆腳石,掀起企業紛紛評估撤離台灣營運總部的風潮,已引起各界高度關心。

台灣版CFC通過後,對於現行法案之配套及公平原則是否符合實務,各界雜音頻傳,對比多個先進國家各自的CFC制度,台灣版CFC擴大延伸至CFC並未實際取得的利潤,包含「持有金融資產認列未實現評價損益、投資海外上市公司(包含本國KY公司)認列之投資收益,以及轉境外實質投資或盈餘轉增資」這三大隱憂,將對台灣企業造成嚴重衝擊。

近年來為鼓勵台商返台投資,政府有多項舉措,然台版CFC施行後,恐將影響企業對於返台投資之意願,目前相較其他國家在不違反CFC精神下所建立的租稅公平,台版CFC適用辦法顯然與母法有所衝突,現場專家也提出,依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公布之BEPS 2.0—全球最低稅負的基本設計理念,是要讓跨國企業實質有效稅率不低於15%。然而在我國即將推動的CFC制度下,企業國外股利有效稅率恐高至38.8%~44.92%間,企業返台投資恐將卻步,為了避免CFC衝擊,包含美國、荷蘭、英國、德國、日本,甚至大陸等,皆有相對應之辦法,然目前台灣配套仍未周全。

對照所得稅法第42條、國內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下,未來CFC上路後,國內外股利所得有將有大幅差別待遇,可能導致上市櫃公司負擔過重的稅負成本,決定從台灣下市,轉往其他國家市場上市,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專家認為,無論有無CFC制度,長期而言都須修正所得稅相關法規,才能徹底消除境外投資收益重複課稅的問題;面對當前國際政經環境,台灣企業已面臨高度不確定性的壓力,政府不挺自家企業,CFC部分配套不周,恐造成更嚴重衝擊。

專家討論中也建議,未來或可將實質營運的定義放寬,如直接將KY上市公司視為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即可豁免適用CFC制度,除可避免租稅不公平現象,同時可降低稽徵成本,或許將更有利於台灣經濟蓬勃發展。

另外,台灣上市櫃之一般產業,例如製造業也多於海外設立投資公司,在策略投資上多少會將金融性資產如海外債券、基金、上市公司股票投資納入考慮,而金融性資產價值隨著市價波動,CFC制度若以財報損益為課稅基礎,境外投資公司帳上還沒出售的金融資產評價利益尚未實現,台灣股東卻要先繳稅,相當不合理。

建議應將未實現資產評價損益暫不列入計算課稅,待實際處分才課稅,避免造成企業資金壓力,或者提供台灣上市櫃公司之海外投資公司與金融業的CFC豁免條件同等待遇,降低CFC法令的衝擊。

在制度上路前,各界爭論之議題是否有機會於適用辦法中進行修訂,將成為各界持續關注之熱門話題。

圖說: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推動研討會活動大合影

圖說: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立委與專家業者活動合影

圖說: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立委與專家業者座談研討改進因應對策

圖說:現場參與人數眾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