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移轉契約書 免貼用印花稅票

2021-09-15 16:25 鍾春蘭 記者

【本報記者鍾春蘭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公契書),不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民眾移轉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其所立辦理契稅申報的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應稅憑證,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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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03)332-6181分機24722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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