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提醒台商,留意中國稅務機關身份判定嚴審趨勢

2021-06-21 20:51 黃蕙蘭 記者

圖: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廖家琪。

【本報記者黃蕙蘭/臺北報導】近期從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公開揭露的數個稅收協定審查案例中,可得知中國稅務機關對於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之「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趨於嚴謹。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廖家琪表示,面對中國稅務機關提出更完整之審查準則及趨嚴的核實作業,台商在規劃享受中國大陸稅收協定待遇前,應事先評估申請人自身情況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各項條件,且應更加重視具體案例實際審查情況及面向。

中國大陸政府為加強執行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於2018年2月初頒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針對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之締約對方居民,於收取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中「受益所有人」之判定準則及常見不利因素做了進一步的完善定義。

 

             9號公告「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常見不利因素

一、 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不具有擁有權和支配權。

二、 有義務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居民。

三、 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 無法提供從事實質性投資控股管理活動之相關證明材料。

五、 其他判定因素顯示實質性經營活動不夠顯著。(包含資金流向紀錄、人物力配備情況、相關費用支出、職能和風險承擔情況等)

六、 無法提交合格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七、 不適用9號公告第三條「穿透規則」。

          9號公告「穿透規則」

從中國大陸取得股息收入時,若申請人本身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可進而評估是否適用9號公告第三條「穿透規則」,若直接或間接持有申請人100%股份的人經綜合分析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及特定情形者,可有機會被判定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廖家琪提醒,以上稅收協定「受益所有人」審查程序現已改為事後備案制,意即台商雖可先行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之優惠扣繳稅率,然稅務機關於後續管理的審查作業,仍有判定申請人實際情況並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進而要求補徵稅款和滯納金之可能性。從稅局公開之審查案例來看,否決「受益所有人」大多從股息走向、經營活動、人員配置與資產規模顯著不相當、無法提交取得所得之當年或上一年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之判斷情況。

廖家琪進一步補充,台商未來若有計劃間接收購中國大陸公司標的,應事先了解收購標的過往是否有申請人已先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並進一步評估是否確實能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及可能衍生之潛在稅務風險。若預計新設或直接收購中國大陸公司,並安排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國家做為投資方者,宜提前評估股東投資條件、未來實質營運活動規模及相關收入流向與支配權等面向,以期確保能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及特定情形。